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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财务管理制度2020-08-06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规范会计核算的
基础、做好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准确
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合理筹集
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降低
税务风险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
理,防范公司财务风险,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
原则,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
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
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机构
的管理和指导,按要求报送报表、提交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实行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与公司利益有冲
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
岗位。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
原则。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财务
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第八条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
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提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影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
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规范预
算的执行、调整、分析及考核等作业。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全面预算时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
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 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
算管理。
    (二) 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资产与负债匹配,加强
财务风险控制。
    (三) 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
略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资
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
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公司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
关手续。
    公司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时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
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货币资
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此处现金指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
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应收账款的
管理。财务部门应当配合运营管理部开展客户信用风险评
估,客户履约情况跟踪,落实收款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票据管
理制度,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投资管理,明确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防止资金流失,提高投资收益。公司向境外投资时应当遵守
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公司从事各种理财投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且不
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约
束。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担
保制度,规范担保作业,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
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
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
风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
价应当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防止利用关联交易非
法转移公司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采购
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
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公司实施大宗资产采购,应当
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固定
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
建、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
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
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
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
用,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在确定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
构、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
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
托管等方式实现所有权变更事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
                    第四章     成本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费用
报销及付款管理制度。公司一切费用支出应严格遵循预算管
理制度。成本与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计提、核算。
       第三十条 公司技术研发项目所需经费,应当据实列入
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三十一条 所有的费用支出均需通过预算申请后方可
支出。费用的支出和报销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重要的成本费用项目
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支付职工报酬。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
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列为成本(费
用)列支。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提并缴
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各项税费。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履行公司职务或者以公司名义开
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全部属于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
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
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
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分配,除有关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
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
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
规章制度,确保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设置税收管理部门,参与公司战略
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
议;组织实施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
险并采取应对措施;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
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七章   重组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
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
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组
织开展重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
立后的产权关系。
    公司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
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
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
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
重组。公司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
后的公司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
资者的出资比例。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
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
财务资源。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托管经营的,应当由投资者决定,
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
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
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
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不同
情况分别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
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实施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经确认后向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求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公司对外提
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有关法律法规向主管机关及其
他相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财务分析以收集、整理、审核与公司财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为起点,以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分析重点,正
确评价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预测公司未来的
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分析对经营中出现的一些重要问
题或薄弱环节,应当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和报告,为公司
经营层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
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财务、业务相
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实行统筹公司资源计划,全面整
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
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
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
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有关财务危机预警
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公司财务
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的财务信息谋取
私利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有义务接
受所有者、债权人的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应不断完善对财
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制机制,从而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奖惩机制,促进公司财
务管理工作绩效的提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