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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授予日期、行权/授予
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175
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
在《管理办法》《175 号文》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
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
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
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及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的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
况,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
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能够反映公司主业的经营效果。
    公司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以下无正文)
 (本 页开.~Π 三文 ,为 独 i董 事 关于 第 /\属 董事 会第 五 次 会议 有 关事项

的独立 意 刀J的 签字 页 )
    独 立 董事 签 字 :




     沈 艺峰   :




     沈维涛    :



                            \
                            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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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年 l1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