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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5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除此之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按照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符合《管
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
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
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4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756名激励对象授予97,128,38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7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