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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10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前款所述人员和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并按照本制度,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保密原则。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事务中遵循持续披露的原则,应忠实、诚信地保证
信息持续披露。
    第六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当主动、及时
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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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含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
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
时点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项时。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
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前两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持
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2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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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金额适用本条第(一)
(二)项标准。
    第十八条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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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十四条至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一)涉及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第十八条第(三)至(五)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应及时披露。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
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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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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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
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草拟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负
责人组织财务部门、证券事务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编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负责编制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反映公司季度、
半年度及年度基本情况的各类报表和具体文稿,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证券事务部。

                                   7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交的报表及文稿内容、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编制完成后的定期报告草稿报送董事会、监事会提
前审阅和会议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监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会和
监事会决议制作定期报告终稿和披露文稿,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对外发
布。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证券事务部整理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编制临时报告披露文稿,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披
露;
      (三)其他临时报告的披露: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将重大信息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收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需
要披露的信息由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初稿,临时报告初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提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证券事务部根据审核后的临时报告初稿制作临时报
告披露文稿,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对外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以及相关部门会审临时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8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一个月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信息披露等监管往来文件外,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
件时,若事项明确且无重大影响的,报请董事会秘书审批办理;若涉及事项重大
且需要公开披露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具体办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本制度,
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信息披露中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监
管机关问询;
    (五)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决议和记录,以
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
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
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10
的,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协助做好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应积
极协助,及时提供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和文件,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公司有关重大投资事项、重
大资产变动事项、资产重大重组事项能够及时披露;
    (三)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分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
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11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与投资者、中
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
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第五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重大事项,视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应当督促其所在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所在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要确保本公司发生的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第四十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第六章 涉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通
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12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问讯,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前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13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根据本制度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通过 OA 流程上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后报公司董事
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事项,并妥善归
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
露。
    第五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登记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凡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严重影响、重大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罚或起诉处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和保管,
证券事务部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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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部部门负责人、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员等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恰当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特别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因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规情形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15
附件: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
限(暂缓披露填
      写)
是否已填报内
                               相关内幕人员的是
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否书面保密承诺
    名单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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