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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12月)2022-12-10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本细
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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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
方式),绩效评价报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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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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