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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厦门象屿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1-12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 2023-004 号
债券代码:163113         债券简称:20 象屿 01
债券代码:163176         债券简称:20 象屿 02
债券代码:175885         债券简称:21 象屿 02
债券代码:188750         债券简称:21 象屿 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0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
计 5,678,084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
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
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
权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
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
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综[2020]59 号),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
告》,并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11.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12.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
      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基准,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2.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0.54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增长率为 69.79%,高于同行业
75 分位值水平;
                                                                                均值 51.26%;
3.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2)2021 年度公司每股收益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II”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
                                                                                为 0.93 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
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
                                                                                0.73 元/股、对标企业 75 分位
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
                                                                                值 0.74 元/股;
换样本。
                                                                                (3)2021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
                                                                                99.72%。
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 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不达标”,个人解锁系数为 0。

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该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

  个人标准系数                  1                          0                    注销,后续公司将为其办理相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关手续。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20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为“达标”,个人解锁系数为 1。

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
         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00 名激励对象共计 5,678,084 股限制
         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 200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5,678,084 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5%,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锁数量占    剩余未解除
                            已获授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予限制性    限售的数量
                              票总量(股)
                                                 (股)           股票比例        (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0                 -                -               -

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
                              18,927,052        5,678,084         30.00%         13,248,968
核心管理层(合计 200 人)

    合计(200 人)            18,927,052        5,678,084         30.00%         13,248,968

        注:1.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 21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987,518 股限制性股票,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回购其所持有的 512,474 股限

    制性股票(注销正在办理中),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2.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 547,992 股,后续需

    回购注销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的限制性股票 164,394 股,上表不包含这部分股票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
    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00 名激
    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 5,678,084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
    售。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00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
5,678,084 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厦门象屿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
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
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
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