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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厦门象屿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9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认真审核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
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
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同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向符合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8.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