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0-03-19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编号:临2010-008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1 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
商(保荐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
方式向八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6,136,363 股,募集资金
净额为654,929,671.1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于2010 年3 月15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0]5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
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和国海证券分别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延安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
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宏章、黄楷波可以随时到协议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28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3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