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2010-04-22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或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相关中介机构的合约;
(六)情节严重涉及到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情形时,公司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末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