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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越龙山: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1-05-06  

						股票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编号:临 2011-01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1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 在公司新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 13 名,代表股份 257,882,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4,856,363 股的 40.62%。本次

会议由董事长傅建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57,881,89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57,878,49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4,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57,878,49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4,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57,881,89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68,959,325.49 元。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6,895,932.55 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

214,066,849.82 元,减报告期已分配现金股利 31,742,818.15 元,本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

                                         1
244,387,424.61 元。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目标,公司决定 2010 年度不

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同意 257,753,69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12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57,881,89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 257,878,49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4,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 257,403,167 股予以回避表决。

非关联股东同意 475,32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反对 4,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金海燕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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