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18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及信息知情
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
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
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公司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
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
人、重大事项参与人等任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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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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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因工作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因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咨询
机构、信息软件公司等;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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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单位、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
务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
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时补充完
善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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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
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
司将交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
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外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
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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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内容
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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