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2-09-1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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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上午九时起在浙江省绍兴市北海桥公司
新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建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7,582,822 股,占公司总股
本 634,856,363 股的 40.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董事会换届选举和监事会换届选取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
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257,582,82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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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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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陈晚云 司 扬
201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