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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越龙山:关于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2014-07-29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编号:临 2014-038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7 月 8 日召开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前提下,对最高不超过 2 亿元(含 2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7 月 9 日披露的临 2014-037 号《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与绍兴银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省分行及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理财协议(合同),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合同)及产品主要内容

    协议一:“金兰花理财”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

    (一) 协议双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银行营业部。

    (二)产品名称及认购金额

    认购产品名称:“金兰花理财”1460 期 365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认购产品类别:保本浮动收益

    认购金额:1 亿元

    交易日期:2014 年 7 月 28 日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5.6%
     产品起息日:2014 年 7 月 29 日

     产品到期日:2015 年 7 月 29 日

     合同二:工银瑞信投资-瑞佳 1 号 14 期保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

     (一)合同三方:

     资产委托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二)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投资起始日:2014 年 7 月 29 日

     投资收益日:2015 年 4 月 28 日

     委托资金:5000 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率:5.30%(最终收益以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
     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各类银行存款、银行理财等资产
     合同三:工银瑞信投资-瑞佳 1 号 15 期保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

     (一)合同三方:

     资产委托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二)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投资起始日:2014 年 7 月 29 日

     投资收益日:2015 年 7 月 28 日

     委托资金:5000 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率:5.50%(最终收益以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
     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各类银行存款、银行理财等资产

     截至报告日,公司已累计使用 2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短期投资理

财产品。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

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也不存在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绍兴银行营业部签订的《“金兰花理财”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

书(保本型)》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签订的《工银瑞信投资-瑞佳 1 号 14 期保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签订的《工银瑞信投资-瑞佳 1 号 15 期保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