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4-09-04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4 年 9 月 15 日
浙江绍兴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下午 14:30
会议地点: 公司新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 董事长傅建伟先生
会议议程:
一、大会主持人介绍股东到会情况,推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 周娟英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 周娟英
3、关于选举赵光鳌先生、张居适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 周娟英
三、审议、表决
1、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回答股东提问
2、对需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3、计票、监票人统计现场股东表决票和表决结果
四、宣读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五、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1、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六、会后事宜: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纪录
2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充分尊重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无声状态。
二、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及宣布大会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
东授权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三、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分行使发言、表决和质询的权利,
各股东应当在大会开始前向大会登记处登记,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并
明确发言的主题,由大会登记处根据股东提出发言要求的时间先后、发言内容,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安排股东发言时间。
四、股东发言,应当首先进行自我介绍,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五分钟。
五、股东大会议案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每一位股东持有的股数即为其
票数。同一议案的表决意见只能选择一项,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视为无效票。
未填、错填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进行关联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
表和公司监事参加,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七、本次大会特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全部议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3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之一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拟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房屋租赁、汽车租赁、
机器设备租赁”等业务,需要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同时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
原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经营项目:黄酒、白酒、食用酒精(不含化学危险品)、调味料(液体)
的制造、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黄酒、白酒、饮料、食用酒精(不含化学危险品)、调味料
(液体)、副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玻璃制品的技术开发;玻璃制品的制造、销售;
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
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上述经营
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现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经营项目:黄酒、白酒、食用酒精(不含化学危险品)、调味料(液体)
的制造、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黄酒、白酒、饮料、食用酒精(不含化学危险品)、调味料
(液体)、副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玻璃制品的技术开发;玻璃制品的制造、销售;
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
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
汽车租赁、机器设备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
4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许可经营的项目。)
原公司章程: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原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现修订为: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5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之二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
修订)》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的需要,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6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附件: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决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重大
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7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8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登记方法;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9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
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1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已登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开会前入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的,经会议主持人
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不得提出质询及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和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交和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
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协助会议主持人组织会议,处理各项具体事
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11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
1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除外)。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发言
第四十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
到会股东人数及所持股份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大
会的发言权。
(一)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明确发言的主题。发言股
东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先向大会报告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持有股份数额。
13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经大会主
持人同意。临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安排在登记发言的股东之后。
(三)每一位股东发言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股东发言每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要求
言简意赅,如需增加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但下列情形之一
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3)涉及公司商业机密;(4)董事会尚
未形成决议的内容;(5)其他重要理由。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14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有关规
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本规则未
列明事项或条款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
会。
15
关于选举赵光鳌先生、张居适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之三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赵光鳌先生、张居适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建设先生因个人原因、胡普信先生根据中
组部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和要求,分别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提交了辞职报告,申请
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为弥补空缺、规范公司独立
董事任职,公司将对上述两位独立董事进行调整更换。
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赵光鳌先生、张居适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新任独立董事,新任独立董事如当选,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成员一致。请各位股东
分别审议以下单项议案:
3.1、《关于选举赵光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2、《关于选举张居适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16
关于选举赵光鳌先生、张居适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光鳌先生:1938 出生,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教授,曾任江南大学生物
工程学院副院长、院长。长期从事酿酒课程教育与科研,以黄酒为主,获省部级
科技奖三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编著《黄酒生产分析与检验》、副主编《中
国酒经》等,是国内颇有影响的酿酒学者。
张居适先生:1960 年出生,本科学历,主任医师,浙江中医药大学硕士研
究生导师。中国脊髓损伤专业委员会理事;浙江省医学会骨科分会常务理事;绍
兴市中医药文化研究所所长;绍兴市中医药学会副会长;《绍兴中医药》杂志主
编。历任绍兴市文理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兼骨科主任,现任绍兴市中医院院长兼脊
柱关节病研究所所长。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