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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越龙山: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2-13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编号:临 2014-057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披露了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12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下午14:30在新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年12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3591233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1.55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9
          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33484434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1.4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7
          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06799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13
       (三)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傅建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

11人,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序号        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关于转让咸亨
        集 团 38.484%
  1     股权、咸亨酒    335785279   99.96   125630       0.04 1430            0.00 是
        店 10.361% 股
        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表

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参与现

场投票及网络投票共3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288222股,对上述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序号         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转让咸亨
         集团 38.484%
 1       股权、咸亨酒   1161162       90.14     125630              9.75   1430          0.11
         店 10.361%股
         权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和张灵芝律师出席,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备文件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