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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越龙山:涉及诉讼的公告2015-02-13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编号:临 2015-005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815,282.7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绍越
民初字第 107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或“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北海桥
    法定代表人:傅建伟
    被告一: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西普”)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孟昊文
    被告二: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盛”)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 159 号 1 号楼 102 户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
    被告三:重庆康达玻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达”)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 43 号附 1 号 3-2
    法定代表人:徐树云
    本次诉讼机构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机构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 219 号
    本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法
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西普、青岛海盛、重庆康达向
本公司连带赔偿损失 13,815,282.70 元人民币,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收到越
城区法院送达的(2015)绍越民初字第 107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决定对
该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事实及理由
    200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与青岛海盛签订《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玻璃厂年产五万吨高档玻璃瓶生产线工程项目总体规划及工艺设计协议》
(以下简称《设计协议》),约定由青岛海盛为公司设计年产 5 万吨高档玻璃瓶生
产线,其中包括 46 ㎡生产棕色玻璃瓶的窑炉(以下简称 “1 号炉”)、32 ㎡生产
普白玻璃瓶的窑炉(以下简称“2 号炉”)等两座马蹄焰玻璃窑炉。青岛海盛设
计完成后,公司根据青岛海盛公司的设计,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与北京西普签订
《合同》,由北京西普提供玻璃瓶窑炉的耐火材料。2010 年 8 月 6 日,公司与重
庆康达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重庆康达使用
北京西普提供的耐火材料砌筑成两座玻璃窑炉,并投入使用,其中,1 号炉投入
使用时间为 2011 年 5 月;2 号炉投入使用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2 号炉于 2013 年 3 月 9 日出现漏料,公司在停炉大修后发现耐火材料侵蚀
非常严重,考虑到 1 号炉与 2 号炉均系青岛海盛设计,使用的电熔耐火材料也均
是由北京西普提供,并由重庆康达安装,故使用内镜对 1 号炉的耐火材料进行检
查,检查后发现 1 号炉的耐火材料同样侵蚀非常严重,对 1 号炉停炉大修后发现,
1 号炉的耐火材料侵蚀非常严重。在 2 号炉大修完毕重新投入生产后,于 2014
年 2 月 23 日,在 2 号炉的流液洞部位再次发生漏料事故。
    鉴于两座窑炉的耐火材料在窑炉投入使用后不到 23 个月就侵蚀严重,为查
明窑炉漏料原因和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原因,公司委托浙江省包装技术协会玻璃
(陶瓷)容器委员会、浙江省玻璃窑炉组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根
据报告,青岛海盛的设计、北京西普提供的耐火材料、重庆康达的施工工艺均存
在缺陷,且这些缺陷均可能是 2 号炉漏料和 1 号炉、2 号炉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
原因。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委托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窑炉漏料
及耐火材料严重侵蚀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审计,天源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4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编号为绍天源会审[2014]第 365 号《审核报告》。经审计,窑
炉漏料及耐火材料严重侵蚀已给公司造成损失达 13,815,282.70 元。公司认为,
被告青岛海盛的设计、北京西普提供的耐火材料、重庆康达的施工工艺导致了公
司窑炉漏料和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后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越城区法院
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内容
    1、依法判令被告北京西普、青岛海盛、重庆康达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13,815,282.7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起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
进一步根据案件的诉讼和执行判决情况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