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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越龙山:古越龙山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裁决书 》的公告2021-12-23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裁决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案已裁决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儿红公司”)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6,571,738.245 元人民币;
    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意见,驳回申请
人的仲裁请求,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越龙山”)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女儿红公司与申请人株式会社卫研的仲裁
事项,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 16,571,738.245 元人民币,具体
内容详见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古越龙山关于全资子公司涉
及仲裁的公告》(临 2021-030)。近日,女儿红公司收到本次仲裁机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3033 号裁决书。
    二、裁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意见,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 44,223 美元,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3、被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20,000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被申请人。
   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仲裁庭的意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3033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