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2-04-15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上市公司”或“公
司”)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
联系方式:010-66220588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华国
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方式:010-66220588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保荐代表人姓名:谌龙
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古越龙山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1 号),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3,018,248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31 元,
共计募集资金 95,909.99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667.28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95,242.71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保荐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
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82.20 万元后,古越龙山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4,960.5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59 号),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古越龙山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
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保荐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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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续督导工作制度和相应的持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保荐机构已与古越龙山签订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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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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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对古越龙山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经核查古越龙山相关资料,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古越龙山在本持续督导期内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法违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
8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规定并得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到了有效执行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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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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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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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未发生该等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
12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发生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告的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13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14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未发生该等情况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或专项现场检查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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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
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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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
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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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
存放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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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古越龙山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古越龙
山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
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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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华国 谌 龙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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