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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古越龙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7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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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
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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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中国黄酒博物馆报
告厅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57,312,28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9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56,206,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9.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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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5,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2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2,688,1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90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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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7,175,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6%;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7,175,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6%;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3、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7,175,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6%;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57,175,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6 %;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220,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96,0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0%;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4%;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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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6、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175,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6%;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51,0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7%;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7、审议《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220,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96,0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0%;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4%;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8、审议《关于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17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08%;反对 13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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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