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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越龙山:古越龙山董事监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9-28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上海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被动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
部分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四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
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
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
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
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