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古越龙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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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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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古
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4:00 在公司新二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6,905,13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59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4,625,36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6.7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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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9,77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5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4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281,0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02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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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293,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217%;反对 1,506,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3%;弃权 104,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
本议案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295,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223%;反对 1,504,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7%;弃权 104,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本议案通过。
3、《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柏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460,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1648%。本议案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6,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467 %。
3.02《关于选举吕旦霖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095,5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9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1,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080 %。
3.03《关于选举李维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104,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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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762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0,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027%。
3.04《关于选举周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188,7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0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4,5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515 %。
3.05《关于选举周杰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139,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5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34%。
4、《关于补选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关于选举杨文龙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459,4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7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5,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61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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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