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电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2017-03-03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青岛海
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
案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
(二) 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前获悉并认可本议案,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
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可以充分利用关联
方的优势资源,促进本公司相关业务的有效开展,未发现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本
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三) 关联交易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前获悉并认可本议案,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
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议案实施后,将有助于公司商显业务的拓展。
(四) 2016 年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意该议案。
(五) 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
营的实际情况,同意该议案。
(六) 2016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会计师出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编制。
保荐人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和保荐人分
别出具审计和核查意见;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意该议案。
(七) 2016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所有业务
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通过持续完善确保内部控制得以有效执行;会计
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该议案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
意该议案。
(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子学 刘 坚 刘志远
2017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