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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信电器: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电器            公告编号:临 2019-019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29 日,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及批准了《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8 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关于回购及公司治理
       等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议;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股权激励计划;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会计师事务所;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公司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视情    的工作;
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视情节
                                              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第一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并建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并建
立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立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在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策不超过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策不超过公司净
公司净资产 50%资产额度的委托理财,并建立审    资产 50%资产额度的委托理财,并建立审查和决策
查和决策程序。                                程序。
第一二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第一二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