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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信视像:海信视像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30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
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自愿延长锁定安排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

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和审议流程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优
 化公司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激发公司
 的创造力和活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和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8、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已制订了相应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两个层面;考核管理
办法的内容(包括考核指标的设立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核指
标和考核程序科学、合理。公司制订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能够起到激励和约束效果,
有助于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经认真审阅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我们一致同意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和考核管理办法,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关于<海信

 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爱国、高素梅、赵曙明


                                                                2021 年6月29日
(此页无正文,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爱国                              高素梅




             赵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