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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信视像:海信视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12-25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简称“本议案”)。
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间内,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1/4
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海信视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发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后,在资
金缴纳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部分股票,
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退出激励对象范围或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减少,导
致激励对象由 222 人调整为 216 人,股票授予数量由 21,513,000 股调整为
19,400,000 股。
    7、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4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2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1、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
                                   2/4
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 位激励
对象离职,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
购注销。
    2、因激励对象职务调整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降职后
不再符合参与本计划的职务要求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由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2 名
激励对象降职,不再符合参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职务要求,其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70,0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0,000 股(简称“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8.295 元人民币/股。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另有说明或相关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本次公告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若公司发生需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公司将
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与来源
    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所需资金总额为 1,824,900 元人
民币。(实际回购时,若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则回购所需资金总额将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将 由 1,308,481,222 股 变 更 为
1,308,261,222 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类别                     占股份总数                                      占股份总数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有限售
           19,400,000            1.48          -220,000      19,180,000        1.47
条件股份
  无限售
         1,289,081,222          98.52             -         1,289,081,222     98.53
条件股份
股本总数 1,308,481,222          100.00         -220,000     1,308,261,22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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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后,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授权,根据本议案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进行核查后,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
职务调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按上述数量及价格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
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
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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