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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海信视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2022-10-31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委员会职责
内事项的基础管理、议案提报、督办实施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提名委
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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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个人情况等资料,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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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
应于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
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
其他委员会认可的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
文件、传真、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3 / 4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 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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