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3-29
附件 13-1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仅指非独立董事,
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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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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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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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的方式举行。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表决会等)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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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
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细则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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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
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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