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9-03-29
附件 10-1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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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遴选,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
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
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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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
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
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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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
所备案。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
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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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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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
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
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
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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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
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
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
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
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
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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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
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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