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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资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9-03-29  

						附件 6-1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批准、发布施行和废止程序,提高公
司依法治企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党、团及工会
组织规章制度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规章制度,应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促进公司发展,科学合理有效,有计划组织实施。
制定和修订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第四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归口负责规章制度的管理
工作,负责对公司所有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每年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对拟
制定、修订和废止的制度进行梳理,报审计与合规部汇总平
衡后,形成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年度规章制度计划报公司总
法律顾问审定后,各部门依据该计划进行规章制度的制定、
修订和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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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
制度两类。
    第七条   下列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颁布的,为实现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健康有序运作的各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条例
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文件。
    (二)基本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高管考
核分配等重要事项,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或对全体员
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下列制度属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总裁办公会工作规则;
    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5.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6.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7.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8.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9.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0.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具体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某项具体经营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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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制定,或为贯彻落实基本管理制度而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四)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修订、废止某一项规
章制度的公司职能部门。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制定
规章制度的,以制度内容涉及较多的职能部门为主办单位。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一般由主办单位根据年度规章
制度计划实施。
    第九条     主办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按照起草草案、征求
意见、法律审核、批准、公布以及实施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起草草案,主办单位应与公司相关部门和相关
控股投资企业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按下列范围征求意见:
基本管理制度,向公司各部门和相关控股投资企业征求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
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具体管理制度,向公司审计与合规部
及相关部门或相关控股投资企业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征集的意见,主动与提
出意见的主体沟通,对草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对重要的或不
同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主办单位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方
式研讨。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修订完成后,形成规章制度送
                                                  - 3 -
审稿。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发布与施行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在公司 OA 系统中完成规章制度
的审核及审批程序,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制度均应经过
法律审核。
    基本管理制度送审稿和具体管理制度送审稿由主办部
门发起,会签审计与合规部及相关部门,提交总法律顾问、
分管部门领导及总裁审核。
    其中,基本管理制度须召开总裁办公会并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规定,选择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长签发;具体管理制度须由董事长签发,如经总裁批示
需召开总裁办公会的,还须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他制
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具体管理制度时,总法律顾问应对
该制度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如无特别规定,原则上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
    第十六条     修订规章制度,由主办单位根据年度规章制
度计划,参照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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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拟修订的规章
制度:
    (一)制定该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已发生变化的;
    (二)该规章制度部分内容已与公司现行管理方式或管
理流程不一致,不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
    (三)其他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废止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废止采用在新制定的规章制度
中明文废止或经公司批准后统一发文废止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   在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文废止原有制度,
由主办单位以单独条款列示。
    需要由公司统一发文废止的规章制度,由各部门在年初
上报的年度规章制度计划中提出,审计与合规部汇总审核后,
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总裁审批。


           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命名、体例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应使用规范的名称。
    适用于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用于部署工作,明确下属
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等有约束力的指导类
规章制度,一般使用(指导)意见、(指导)原则等名称命
                                                 - 5 -
名。
    适用于公司或控股投资企业,明确企业生产经营必须遵
循的基本规范、约束性较强的管理类规章制度,一般使用(管
理)制度、(管理)办法、规范等名称命名。
    为落实细化管理类制度而制定,规定内容比较具体的操
作类规章制度,一般使用(实施)细则、规则、流程、规定
等名称命名。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
部分。根据篇幅长短和内容的关联性可划分为若干章、节、
条、款。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
号。篇幅较短、内容单一的规章制度,原则上按条编写,省
略章、节。
    第二十二条     总则是对该规章制度的总括,一般应包括
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归口管理单位、
重要定义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分则具体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在做出实
体规定的同时,应根据公司实际,对流程做出科学、合理和
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附则是对该规章制度的补充说明,主要包
括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属、以往相关规定的效力、制
度的实施时间以及其他有必要列举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中如涉及标准、表格、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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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作为附件附于该规章制度之后。附件是规章制度的组成部
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与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投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国投资本〔2018〕1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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