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03-29
附件 17-1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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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工作负责,并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分)子公司应建立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的
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
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
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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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
者其它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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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者业绩快报、业
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二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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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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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因履行工
作职责而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
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
行报备。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及时进行登记,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管,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证件号码、获取内
幕信息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以及获取内幕信息的具体内
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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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
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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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应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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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时,应一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禁
止内部交易告知书等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参照国家保
密规定对内幕信息文件等载体做出内幕信息或秘密标志,采
取保密防护措施。对符合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
应根据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载体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
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保密渠道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
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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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
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内幕信息,禁止通过邮寄方式传递
内幕信息相关载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
应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保护的保密要求,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责任。涉嫌违
法违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
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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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
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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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码(或企业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或公司名称)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代码)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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