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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资本: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3-29  

						附件 14-1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
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至少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 1 -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工作组
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
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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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半数以上战略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
式等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在

                                                  - 3 -
保障委员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
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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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
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细则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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