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3-29
附件 12-1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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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
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
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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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
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
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上述中介结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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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
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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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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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
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细则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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