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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资本: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04-30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行为,促进董事会授权
人员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公司经营发展
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
险可控的基本原则,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
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
使的行为。
    (二)行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
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决策的
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
授权事项清单见附件。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五)制订公司重大的投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
权转让、资本运作方案;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
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绩效考核、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
制,并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结果;
    (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指导、
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审核或批准公司年度担保计划及担保事项;
    (十九)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
他事项。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规范授权,并应制定授权决
策事项清单,明确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
权要求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事项清单经党组
织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
议附带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背景、
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组织
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一
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
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讨论。总经理
决策前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
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九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
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
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
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
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关
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
定。
    第十一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
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
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事项进行统一
变更,也可以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
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
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
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要求,或出现董事会
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其他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
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
关授权。
    第十四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
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
依据,报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
变更方案一般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
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
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
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
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
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权。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对授权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跟踪
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
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董事会根据授权对象行
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环境
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
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保持在合理、可控范围。
    董事会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并有权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
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诚
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授权对象应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年至少一次向董
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行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
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
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九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司遭受损
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作为
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
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
相关执行部门及授权对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过程中出现第十八条(一)
至(三)项所列情形之一,董事表决时投反对票或明确提出
异议投弃权票的,予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象行权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但不属
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
策过程中履职尽责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
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和程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
会决定、修订和解释。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

    根据《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国投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如
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及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其他交易。上述交
易种类的界定、交易额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