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华润双鹤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3-26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2 年 3 月 25 日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 2022-03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3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807.88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54 元/股
根据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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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44 号),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
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公司内部
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同时披露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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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
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公告前 6 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
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
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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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股权
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
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
的业绩考核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 70 分及
以上才能被授予。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己
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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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3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1,807.88 万股
3、授予人数:266 人
4、授予价格:7.5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
长不超过 72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
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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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第一个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第二个 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第三个 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Ⅰ.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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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Ⅰ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
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
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Ⅱ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注销。
未满足上述第Ⅰ、Ⅱ条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和
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 1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的孰低原则确定。
Ⅲ.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①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1)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2%,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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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2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
率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
行业均值;
(3)2022 年 ΔEVA>0。
(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3%,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3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
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
行业均值;
(3)2023 年 ΔEVA>0。
(1)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84%,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三个 (2)以 2020 年为基准,2024 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
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
行业均值;
(3)2024 年 ΔEVA>0。
注: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口径财
务报告为准;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ΔEVA=当期 EVA-上期
EVA。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以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
孰低值回购注销。
若预留权益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解除
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权益在 2023 年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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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顺延为 2023-2025 年、解除限售业绩
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②对标企业选取
公司属于 A 股证监会行业中“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类企业,因医
药制造业行业波动性较大,为增强可比性,将剔除行业中“ST/*ST、
B 股、数据异常值及极端值、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后的 130 家企业
作为同行业公司。
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筛选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具有一定可
比性的 18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1 600196.SH 复星医药 10 600566.SH 济川药业
2 002422.SZ 科伦药业 11 002793.SZ 罗欣药业
3 002653.SZ 海思科 12 000813.SZ 德展健康
4 600867.SH 通化东宝 13 600420.SH 国药现代
5 000999.SZ 华润三九 14 002020.SZ 京新药业
6 002019.SZ 亿帆医药 15 600285.SH 羚锐制药
7 600535.SH 天士力 16 000756.SZ 新华制药
8 002773.SZ 康弘药业 17 000788.SZ 北大医药
9 002099.SZ 海翔药业 18 603811.SH 诚意药业
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在本激励计
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不再具备可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沿用公司现有绩效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所有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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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根据其年度绩效得分确定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年度绩效得分 X≥90 80≤X<90 70≤X<80 X<70
解除限售比例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得分低于 70 分,则该激励对象当期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
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类别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类别激励 占激励 占目前
人
姓名 职务 对象获授个 总量比 总股本
数
量合计(万股) 例 的比例
范彦喜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1 25.09 1.13% 0.02%
陆文超 副总裁 1 23.76 1.07% 0.02%
刘子钦 副总裁 1 17.45 0.79% 0.02%
满超 副总裁 1 24.89 1.12% 0.02%
核心骨干人员 262 1716.69 77.41% 1.65%
预留股份 — 409.76 18.48% 0.40%
合计 — 2,217.64 100.00% 2.13%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
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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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未高于其授予时薪酬总水
平的 40%。
(3)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
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
8、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
明
鉴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 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工作
调整等原因已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75 名调整为 266 名,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 2,217.6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80.22 万股调整为 1,807.88 万股,预留权益数量
由 337.42 万股调整为 409.76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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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
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以 2022 年 3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6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1,807.8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4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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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
价-授予价格。公司于 3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 15.02 元计算,公司首次
授予 1807.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13,522.94 万元,该
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详见下表(单位:
万元):
授予数量
总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1807.88 13,522.94 3,662.46 4,883.28 3,192.92 1,502.55 281.73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
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
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
2、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双鹤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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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华润双鹤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6 日
报备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3、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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