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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双鹤:华润双鹤《监事会议事规则》(经2022年6月14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30日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2-07-01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2 年 6 月 14 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般规定
    监事会是公司执行监督职能的法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职权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
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和董事会聘
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财务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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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尽职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会议类型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但
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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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召开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由过半数的监事亲自出席。必
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监事的权
利。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会议可以要求董事、总经理(总裁)和/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
部和外部审计机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会议需要了解的问题。
    第十条 发表意见及审议
    监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对审议的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应按照主持人的要求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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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参会监事应采用举手方式
予以表决,未现场参会监事或未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应采用传真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表决结果统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
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主持人应当要求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
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三条 决议签署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由监事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监事在决议上的签字,不得附加任何陈述性文字。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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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补上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与执行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
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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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
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
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议事规则与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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