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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双鹤:华润双鹤《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经2022年6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2022-07-01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 2022 年 6 月 30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统一管理、集中控制、有序理财、防范风险。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一
定应具有可执行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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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产权关系明晰;
    (五) 没有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
    (六) 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七)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六条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对非
全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按不高于对其的持股比例对被担保
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非全资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一) 公司必须对被担保人有实际控制权;
    (二) 经公司核实,被担保人确实无法以自身资产或信用进行融资;
    (三) 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对被担保人的持股比例为担保人提
供足额反担保或被担保人对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
    (四) 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实际承担债务的能
力;
    (五) 被担保人对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比照相关金融
机构的收费方法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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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担保申请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以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 本次担保事项说明,至少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还款来源;
    (三) 反担保情况说明;
    (四)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 借款合同格式文本;
    (二) 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三) 被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 反担保证明;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六) 需要担保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接到担保申请后,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性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
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担保事项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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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担保事项经报公司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
办公会审议。根据公司办公会决议,公司总经理(总裁)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事项一律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前条第二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即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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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股东大会权限范围
内的担保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
立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
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担保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 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范围;
    (六) 担保期限;
    (七)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完善有关
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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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
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
包括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
化等情况,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
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第二十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提示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
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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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
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告。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
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应按
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于“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交易
信息”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协助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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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按本办法
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导致公司担保中出
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
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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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为公司二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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