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内控自我评价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4-02-27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外担保、内控自我评价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核查和落实,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控股、合营及参股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
决策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13 年度及累计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3 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报告期内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
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
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
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
控制。
    《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
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
健全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管薪酬安排的独立意见
    2014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3 年度薪酬及绩效考核进行审查,我们在进一步核
查之后认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均严格根据公司
相关规章制度及 2013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基于此,我们同意
公司 2013 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安排。
       四、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2 号、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及公司机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生先生已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任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根据《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张生先生已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
格。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张生先生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尚未行权
的 12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 31 名,公
司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2615.2 万份。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上述议案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五、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有关安排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有关安排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31 名激励对象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及可行权的 31 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有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741.6 万份。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现阶段经营及长期发展需要,董
事会提出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
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
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独立董事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张白;林湜;许秀珠
                                                         20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