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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2-27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 2014-016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以电话、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在福州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道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与
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及摘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3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
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
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13 年实现净利
润 882,578,391.50 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88,257,839.15 元及实施 2012 年度利
润分配 249,482,460.49 元之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730,881,402.45 元,2013 年
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 1,275,719,494.31 元。
    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目前所处发展阶段虽属成熟期,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考虑到中长期货币信贷环境,以及近期货币资金市场状况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司现阶段经营及长期发展需要,公司 2013 年度拟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资本性支出,预计收益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现金分红共计 345,097,790.32 元,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超过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
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
    6、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及公司机电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生先
生经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并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开始履职。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张生先生已不具备《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资格。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张生先生已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任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其已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尚未行权的
12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 31 名,公司
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2615.2 万份。
    8、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为 31 人,公司监事会对该 31 名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后认为:可行权的 31 名
激励对象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有关安排行权。
    上述第 1、2、3、4、6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