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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2月)2014-02-27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2、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列席董事会会议;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事由及议题;
    4、会议通知日期;

    5、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1、列席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2、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选举和更换监事,选举监事会主席;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审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议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

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

为通过。

   第八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

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

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和

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纪录:监事会应对会议事项、讨论情况认真做好纪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纪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纪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归档,交公司档

案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成董事会或总经理执行实施。



                         第五章    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

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3、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变更投向及募集

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做出评价;

    4、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联交

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5、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6、对公司报告期利润比上期有大幅度上升或下降(一般升降超 50%)或出

现亏损时,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第六章    监事的知情权及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二条   监事的知情权及履职条件的保障。

    1、公司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1)公司应做好监事的任前介绍工作,在监事任职之初,公司应专门安排

相关负责人向监事介绍公司各方面情况,便于监事尽快熟悉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运

作情况;

    (2)公司应及时向监事通报日常信息,在监事会闭会期间,公司应按月将

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外部相关信息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专刊、邮件等形

式向监事报送,以便各监事能够全面、及时深入地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和最新的

法律法规;

    (3)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主动邀请监事列席会议,接受监事的质询和监

督。监事会召开会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的,相关人员应按时出
席并回答监事的提问。

    2、公司应为监事审议议案创造条件。

    公司在召开监事会前应及时将议案内容和相关资料提交监事,向监事详细介

绍各项议案相关信息,在监事会审议议案时,相关议案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介绍

情况,回答监事的质询和提问,听取意见。

    3、公司应为监事履职提供资金支持,为监事承担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监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按

照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需要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为履行职责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只需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即可支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除上述费用外,监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监事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

    1、在公司网站上建立监事交流专栏,专栏内容应包括监事、监事的个人介

绍、任职情况、联系邮箱、办公室电话、工作动态等。同时设置互动交流栏目,

便于监事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2、公司在组织“投资者关系、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

进上市公司”等活动时,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参加。

    3、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当年度监事的履职情况在公

司网站监事交流专栏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述职报告、监事现

场考察公司工作情况、监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监事认为要披露的其他工

作动态。



                       第七章   监事的现场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监事现场工作指监事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事在

公司为其提供的独立办公场所内处理公司事务,现场参加公司会议,在公司及公

司下属企业进行现场走访,现场参加公司召开的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

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处理公司事务的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在现场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授予的公司监

事职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公司为监事提供独立办公场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兼任监事会的

常设机构,为监事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工作协助。

    第十七条 监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每年到公司进行

现场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天,每天按 7 小时计。

    公司对监事的现场工作采用签到的考勤方式,按小时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不

足 0.5 小时的部分,不予计算现场工作时间;超过 0.5 小时但不足 1 小时的,按

0.5 小时计。

    第十八条     监事现场工作期间,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向相关人员提出质

询和监督,核查相关事务,发表建议、批评或意见等方式进行工作。

    监事应参加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关系、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

者走进上市公司等活动,每次活动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参加。

    第十九条 监事现场工作期间,可以依其职权,对公司提出建议、批评和意

见,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监事应亲自签署提交的书

面文件。

    公司应充分重视监事在现场工作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监事提出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反馈,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十条    监事现场工作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监事制度

的规定,不得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由,滥用监事的职权,超越监事的权限,干扰、

阻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

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

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凡本规则未及之处,应遵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归监

事会。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