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 2014-029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 2013 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若干情况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在 2014 年 4 月 18 日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市 公司 2013 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跟踪分析情况(以下简称“年报分析”),其中第 二点“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报表列报存在错误”、第四点“未严格遵循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部分内容涉及我司。公司对此高度重视,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监管要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相关规定, 对照具体信息规范要求,针对通报中涉及事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现就相关情况 说明如下: 一、关于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的说明 年报分析中指出,“部分公司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分类不当,将预付工程 款、设备款视为预付账款列报为流动资产”、“部分公司应交税金为借方余额,但 仍以红字形式列报为负债,未重分类为资产列报;”。 就上述两项列报事宜,公司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结合具体情况分别说明及 整改如下: (一)关于公司将预付账款科目余额列报为流动资产的说明 房地产业务系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公司期末预付账款主要为房地产业务预 付土地款、预付拆迁款等所构成,这些预付账款在转为存货后,将通过房地产项 目的开发、销售而在项目开发周期内通过物业销售而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规定,预计在一个正 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 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进一步讲解,“本准则判断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所指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 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 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 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公司根据对于上述政策规定的理解,将预付款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 流动资产。 (二)关于应交税金借方列报的说明 公司将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列报应交税费项目,主要是结合以下两方 面情况进行地主观理解: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一章,资 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因此,公司 据以简单理解,将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列报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 费项目中;2、各公司对于预缴税款的列报基本体现为三种方式,即:在应交税 费列报、在预付账款列报及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未见统一格式。大部分公司直 接将应交税金余额在应交税费项目列报,无论余额正负,因此公司根据大多数公 司的处理方式,将应交税金借方余额在应交税费列报。 (三)整改情况 上述两项列报差异,主要系在没有具体明确列报指引情况下,公司对于列报 政策的理解差异所造成的。经认真学习年报分析,公司认为,将预付账款余额根 据其所购买的标的资产的类别并结合预付账款余额的账龄分析列报在流动资产 项目、非流动资产项目,能更合理反映企业资产流动性状况;将应交税费明细科 目借方余额列报到资产项目,更符合资产定义,也相对更合理反映企业资产负债 状况。公司今后将按照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合理分析列报,进一步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负债状况。 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说明 年报分析中指出,“部分公司未按照政府补助等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的要求,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一)年报中政府补助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经认真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2 号——财务报表 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的相关规范,公司在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 的披露以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披露工作方面的疏忽, 未按第 2 号解释性公告的要求充分、规范披露,其中: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 未按照公告要求进一步披露具体信息;涉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未按照规 范披露格式进行披露,即:未列报上年同期可比数据,未明确披露各项政府补助 的属性(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 (二)整改情况 根据年报分析意见并全面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2 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的相关规范,公司 2013 年 度年报附注中“附注七 28”、“附注七 40”现按照规范要求披露如下: 附注七. 28 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挖潜改造资金”拨款 300,000.00 300,000.00 “技改资金”拨款 650,000.00 650,000.00 土地平整费 14,888,250.00 14,888,250.00 政府代建项目基建拨款 139,999,970.00 124,999,970.00 合 计 155,838,220.00 140,838,220.00 其中: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 本期计 其 本期新 与资产相关 入营业 他 期末 负债项目 项目 期初余额 增补助 /与收益相 外收入 变 余额 金额 关 金额 动 递延收益 挖潜改造 300,000.00 300,000.00 与收益相关 递延收益 技改 650,000.00 650,000.00 与收益相关 合计 950,000.00 950,000.00 附注七. 40 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按项目列示如下: 计入当期非经常 项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性损益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166,447.63 514,050.66 2,166,447.63 合计 其中:处置固定资产 2,166,447.63 514,050.66 2,166,447.63 利得 政府补助 5,794,038.57 4,836,914.00 5,794,038.57 债务重组利得 151,805.15 其他 881,905.64 5,387,980.73 881,905.64 合 计 8,842,391.84 10,890,750.54 8,842,391.84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与收益相关/ 项目 本年发生额 上年发生额 与资产相关 改制企业人员生活费补 850,817.12 与收益相关 助 工业企业节能环保奖励 178,500.00 8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工业企业质量、品牌、创 365,000.00 1,732,300.00 与收益相关 新、研发等政策奖励 税收奖励 2,628,755.11 1,293,800.00 与收益相关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抵 519,866.34 814.00 与收益相关 减 文化产业政府扶持资金 1,250,000.00 1,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其他 1,100.00 10,000.00 与收益相关 合 计 5,794,038.57 4,836,914.00 三、关于对北京实创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说明 针对年报分析中提到的“一些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 断不当,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恰当”,公司对此进行认真自查,认为公司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及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适当的。 公司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科建”)间接持有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实创”) 29.42%股权,在 2013 年年报中对该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现对此进一步说明 如下: (一)公司对北京实创投资历史沿革情况 2010 年 2 月,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北部园区整合的工作要求,原国资控 股下的海科建(此时,公司仅持有海科建 28%股份)以其所持北京中关村永丰产 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55%的股权对北京实创增资扩股,占北京实创注册资本的 26.47%。2012 年 10 月,公司控股海科建。2013 年,海科建以人民币 3,835.42 万元的价格受让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京实创 2.95%股权。 转让完成后,海科建持有的北京实创股权比例增至 29.42%。 (二)海科建对于北京实创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说明 虽然海科建持有北京实创股权达到 29.42%,但北京实创一直以来就处于国 资部门完全控制并按照国有管理程序实施组织管理的状态,海科建既不参与北京 实创的任何日常经营管理和有效决策,也未委派任何管理人员进驻北京实创,事 实上,海科建一直以来对于北京实创都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海科建对该项长 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北京实创董事长仍由海淀区政府部门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任命,并通知北 京实创按有关规定办理; 2、北京实创的股东构成中,除海科建外,其余均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 股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2/3,北京实创亦系国有控股企业; 3、北京实创董事会成员合计 9 名,其中,海科建委派的董事为 2 名,其他 董事均为国有委派董事,国有委派董事人数超过董事总人数的 2/3,在董事会决 策中,海科建委派董事的决策意见不能对决策结果形成重大影响; 4、北京实创的经营层及各职能部门中,均无海科建派出人员参与日常的经 营管理,海科建未与北京实创发生任何经营上的交易往来,海科建亦未向北京实 创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长期股权投资的讲解,重大影响是指对 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 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 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对照以上判断标准,海科建对北京实创的投资,除上述(1)外,不存在其 他情形。海科建虽派了 2 名董事,但由于其他 7 名董事所代表的股东都属于国有 成分,对海科建派出的董事形成较大的制约,无法促使有利于海科建自身利益的 财务、经营政策方面的议案获得通过。此外,北京实创实质上仍受国资部门绝对 控制,海科建对于北京实创财务、经营的最终决策均未能造成重大影响。 鉴于以上分析,海科建对该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海科建近三年对北京实创投资效益对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影响 海科建对于北京实创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北京实创实施利润分配时, 根据分配决议进行投资收益的相关账务处理,且由于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方才控 制海科建,因此,海科建对于北京实创投资效益的核算,仅 2013 年度对公司净 利润情况构成影响。2013 年,海科建从北京实创分红 952.92 万元,以公司持有 海科建 69%股权比例折算,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影响金额为 657.5148 万元,仅占 当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27,777.53 万元的 0.51%,影响很小。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