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8-06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50
转债代码:110028 转债简称:冠城转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588号文《关于核准冠城大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年7月18日公开发行1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8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851.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176,148.40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后的
余额已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立的账号为1402027129600261510
银行账户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开立的
账号为427367887613银行账户内。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
(2014)D-00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冠城大通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机构”)于2014年8月4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
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各签署一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以下均统称“《三方监管协议》”或“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
体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万元)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 中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427367887613 76,500
公司 工行福州闽都支行 1402027129600261510 10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
保荐费后的余额,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与工商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本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本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本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402027129600261510,
截止 2014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 万元。该专户用于甲方南京冠城大
通蓝郡项目开发建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
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波、丁勇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与中国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本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本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本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27367887613,截止 2014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76500 万元。该专户用于甲方南京冠城大通蓝郡项目
开发建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支付发行费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
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波、丁勇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