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4-08-19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2014年8月18日公
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所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冠
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452,285,312.60 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452,285,312.60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张白、林湜、许秀珠
20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