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4-08-29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59
转债代码:110028 转债简称:冠城转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
保护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4]147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
《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同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
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第二十二条。同时,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条款中各处指
引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于 2014 年 7 月向社
会公开发行 18 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按照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和转股程序,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
转股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第八十条(原七十九条),增加两款。
原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为(增加第二、第四两款):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3、修订第八十二条(原第八十一条)
原为: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含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现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4、第八十四条(原第八十三条),修订有关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的
规定。
原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
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不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董事、监事按下列方式和程
序提名:
(一)董事会及依法可以提出议案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及依法可以提出议案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被提名为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 (独立
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提名人应以书面
推荐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的简历与基本情况。
(四)董事会审核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
应将候选人名单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五)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
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和公开声明;”
现为: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
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
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
持有股份数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
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
当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表决权。
董事、监事按下列方式和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及依法可以提出议案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及依法可以提出议案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被提名为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 (独立
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提名人应以书面
推荐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的简历与基本情况。
(四)董事会审核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
应将候选人名单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五)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
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和公开声明;”
5、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原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原第一百九十七条)
原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现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二、《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修订第二十二条
原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现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确定股权登记日,
明确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并披露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内
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2、修订第二十四条
原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
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上市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现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方便
股东行使表决权。”
3、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
原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现为(增加第二、第四两款):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4、第四十二条,修订有关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权的规定
原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现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
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
持有股份数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
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
当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表决权。”
5、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
原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现为(增加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