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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1-22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冠城大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闽创非字第 F01021 号


致: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齐伟、陈伟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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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冠城大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 月 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原定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福州市五一中路 32 号
元洪大厦 2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元洪大厦其它单位楼层突发火灾导致大楼封
锁,公司临时将会议地点移至公司附近的福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三楼三明厅举行,
公司在现场会议召开前已及时通过电话通知截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已登记拟参会
的股东,并在原股东大会现场放置指示标志,指派工作人员引导参会股东及其他
人员至新会议地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00 如期顺利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东数5人,
代表股份总数458,801,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45%;经核查,上述
股东均为2015年1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217,50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02%;
     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总计11名,代表股份总计459,019,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38.4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创元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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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按规定程序
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及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
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为江苏大通向相关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议案》。
     上述议案1为特别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表决,上述议案1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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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齐         伟


         负责人:齐   伟                                    陈    伟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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