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2-13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华事达受让史毓行持有的南京万盛20%股权的议案》,,
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京万盛股权评估事宜。经
仔细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为本次股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也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
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
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
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2、本次资产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
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
学性、公正性等原则,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作为定价
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基于冠城大通蓝郡项目开发未来预期和公司发展战略考虑,我们同意公
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华事达受让自然人史毓行持有的南京万盛20%股权交易价格参照
南京万盛的净资产评估值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独立董事:张白;林湜;许秀珠
20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