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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拟为相关单位提供担保的公告2015-04-16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5-021
转债代码:110028          转债简称:冠城转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拟为相关单位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 年 4 月 14 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为相关单位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董事会决议公告请参阅公司同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根据该议
案,公司 2015 年度拟对下列单位实施以下担保事项:
    1、同意公司为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通”)向银行借款提
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其中:向中国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
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向江苏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
币 3,500 万元,向浦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向广
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向建设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向农业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向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银团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人民币 2,000 万元。
    2、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为江苏大通向上海伊藤忠商事有
限公司申请延期付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
    3、同意公司为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大通”)向银行借款提
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48,000 万元,其中:向光大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
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向工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
币 12,000 万元,向中国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向
浦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向建设银行借款提供
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向中信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向交通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向平安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大通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孝捷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漆包线生产、制造,销售本公司产品及其产品的售后维
修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其相关技术及综合性服务;自营或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最近两年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529,949,741.45        463,066,608.69
    负债                         333,492,393.28        314,420,512.22
    银行贷款总额                 140,000,000.00        213,570,384.98
    流动负债总额                 333,486,631.33        314,420,512.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6,457,348.17        148,646,096.47


                                2014 年 1-12 月        2013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526,204,971.12      1,530,041,272.47
    净利润                        24,128,823.53           9,392,007.90
    (3)江苏大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35.957%
         江苏清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3.203%
                朗毅有限公司                 21.456%
         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            19.384%
    上述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福州大通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77 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龙
    注册资本:136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 F、H 级)及绝缘成型件。电工
器材、电线电缆和漆包线及其售后维护服务、五金、交电的批发(以上商品进出口
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
品)。
    (2)最近两年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488,453,014.42         463,443,810.23
     负债                           296,805,261.61         283,152,958.67
     银行贷款总额                   136,981,516.61         184,495,190.10
     流动负债总额                   296,713,396.38         283,152,958.6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1,647,752.81         180,290,851.56


                                   2014 年 1-12 月        2013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108,278,438.09      1,266,937,120.43
    净利润                        11,356,901.25           8,553,100.87
    (3)福州大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51%
             郎毅有限公司                  49%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为以上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期限如下:福州大通为江苏大通向上海伊藤忠商
事有限公司申请延期付款提供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除此外,公司为以上被
担保对象其他借款提供担保的期限均为一年,具体以借款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
同时间为准。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将以具体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其他股东担保内容
    (一)江苏大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江苏大通股份比例为 35.957%,江苏清江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投资”)持有江苏大通股份比例为 23.203%,朗毅有限
公司持有江苏大通股份比例为 21.456%,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大通
股份比例为 19.384%。
    2015 年 4 月 14 日,清江投资向公司出具了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清江投资
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并按照其持有江苏大通的股份比例为江苏大通向相关银
行申请授信额度相对应的部分提供反担保,为江苏大通向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申请延期付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相对应的部分提供反担保。该两
份《不可撤销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1)担保范围分别为:前述冠城大通为江苏
大通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借款
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等)23.203%的份额;前述福州大通为江
苏大通向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申请延期付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等)
23.203%的份额。(2)保证期间均为本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前述最后一笔借款到
期后两年内有效,期间如江苏大通申请延长借款合同有效期并经冠城大通或福州大
通同意时,本担保函的有效期自动相应延长。(3)提供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朗毅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朗毅有限公司以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方式,并按照其持有江苏大通的股份比例为江苏大通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
额度相对应的部分提供反担保,为江苏大通向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申请延期付
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相对应的部分提供反担保。该两份《不可撤
销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1)担保范围:前述冠城大通为江苏大通向银行借款提
供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应付利息、
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等)21.456%的份额;前述福州大通为江苏大通向上海伊藤
忠商事有限公司申请延期付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等)21.456%的份额。
(2)保证期间均为本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前述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后两年内有效,
期间如江苏大通申请延长借款合同有效期并经冠城大通或福州大通同意时,本担保
函的有效期自动相应延长。(3)提供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亦向公司出具了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冠城大通
(香港)有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并按照其持有江苏大通的股份比例为
江苏大通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相对应的部分提供反担保,为江苏大通向上海伊
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申请延期付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相对应的部分
提供反担保。该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1)担保范围:前述冠城
大通为江苏大通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包括借款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等)19.384%的份额;前述福
州大通为江苏大通向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申请延期付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不
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和相关
经济损失等)19.384%的份额。(2)保证期间均为本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前述最
后一笔借款到期后两年内有效,期间如江苏大通申请延长借款合同有效期并经冠城
大通或福州大通同意时,本担保函的有效期自动相应延长。(3)提供担保方式均为
连带责任保证。
    (二)福州大通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持有福州大通股份比例为 51%,朗毅有限公司持有福州大
通股份比例为 49%。
    2015 年 4 月 14 日,朗毅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朗毅有限
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并按照其持有福州大通的股份比例为福州大通向
相关银行申请的借款相对应的部分提供反担保,该《不可撤销担保函》主要内容如
下:(1)担保范围:前述冠城大通为福州大通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
民币 48,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
等)49%的份额;(2)保证期间:本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前述最后一笔借款到期
后两年内有效,期间如福州大通申请延长借款合同有限期并经冠城大通同意时,本
担保函的有效期自动相应延长;(3)提供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对象江苏大通及福州大通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2015 年度拟为该
两个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该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江苏大通及福州大通的其
他股东均对各自持有股份比例相对应的借款额度部分提供反担保。
    六、其它事项
    1、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韩国龙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相
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2、上述对外担保事宜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含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有效。
    3、上述对外担保事宜为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公司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 115,080.78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81%;公司实际为控股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
总额为 109,280.78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6%。无逾期对外
担保。
    公司 2015 年度拟为上述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含现已实际对其提供担保,于本年
度内到期后为其提供续保)如全部发生后,公司为控股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将
不超过 206,660 万元,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7.38%。
八、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江苏大通及福州大通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