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关于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的公告2015-06-01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5-039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大通”、“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
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报告期内(即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公
司及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
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本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如下:
一、自查范围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拟建及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现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主体 宗地位置
状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新区 B 区
已完工
(B03 地块)
北京冠城正业房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新区 B 区
1 太阳星城 B 区 地产开发有限公 已完工
(B04 地块)
司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新区 B 区
已完工
(B05、B06、B07 地块)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新区 C 区西
北京冠城新泰房 已完工
部组团(C01 地块)
2 太阳星城 C 区 地产开发有限公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新区 C 区西
司 已完工
部组团(C02 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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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主体 宗地位置
状
北京德成兴业房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区永丰路
3 百旺茉莉园 地产开发有限公 已完工
西
司
冠城大通珑湾 闽信(苏州)置业 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东、鸿禧路
4 已完工
(水岸明珠) 发展有限公司 北、大白荡绿化缓冲带西
福建华事达房地 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西侧,实验小
5 冠城三牧苑 已完工
产有限公司 学以北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 V-1
已完工
号地块永丰嘉园 3-6、9 组团住宅
北京德成兴业房
百旺杏林湾(永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 V-1
6 地产开发有限公 在建
丰嘉园) 号地块永丰嘉园 1、2 组团住宅
司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 V-1
在建
号地块永丰嘉园 7、8 组团住宅
苏州冠城宏翔房
7 冠城观湖湾 苏州市黄埭镇春秋路北、方桥路西 在建
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万盛置业有 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
8 冠城大通蓝郡 在建
限公司 333 号
广西冠城鸿泰房
9 冠城大通华郡 桂林市建干北路东南侧 在建
地产有限公司
骏和地产(江苏)
10 骏和棕榈湾 南通市崇川区 在建
有限公司
霸州市冠城港益
霸州市开发区泰山路东侧、黄河道
11 霸州项目 房地产开发有限 在建
北侧
公司
福建冠城元泰创
永泰文化创意产 在 建
12 意园建设发展有 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赤壁村
业园一期项目 (注)
限公司
北京德成置地房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一期 A4 地块 在建
13 西北旺新村项目 地产开发有限公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一期 A3 地块 拟建
司
福建冠城汇泰发
14 福州会展岛项目 福州海峡会展中心东北路西南侧 拟建
展有限公司
注:2015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同意永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对福
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永泰县葛岭镇赤壁村樟〔2011〕挂 01、02、03 号 3 幅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收购储备。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已转出桂林鸿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和福建宏江酒店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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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自查的具体内容和结论
(一)关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情形的自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
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
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
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
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
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
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
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
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
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
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
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
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
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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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
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
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
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根据《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
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
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经自查:
(1)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列入自查范围且目前尚
未动工的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的情形。其中,拟建的西北旺新村
项目一期 A3 地块因政府调整规划导致未能按期开工,目前规划部门已就该项目
出具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并且公司已根据新的规划条件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与国土部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该项目未能按期开工属
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2 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不构成土地闲置。
(2)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列入自查范围的在建房
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
满一年的情形,不存在土地闲置的情形。
(3)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
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为土地闲置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不存在正在因土地闲置而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4)经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受到国
土资源部门就土地闲置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因此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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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土
地闲置的情形,不存在因土地闲置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情形的自查
根据《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
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规行为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
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经自查:
(1)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炒地行为
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因为炒地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
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炒地行为发
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正在因炒地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3)经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受到国
土资源部门就炒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因此正在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
综上,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房地
产管理法》、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规定的炒地行为,不存在因炒地而被行政
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的自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 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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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
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取
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
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
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
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根据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
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自查:
(1)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
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存在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2)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本公
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住建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行为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存在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而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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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了冠城大通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冠城大通在自查范围内不存在
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违规
行为而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如冠城大通在自查范围内因存
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冠城大通
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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