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延长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独立意见2015-07-28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延长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现就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关于
延长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所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及子公司南京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冠城大通募集资金使用财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南京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延长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即自2015年8月5日起继续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
财产品,期限为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独立董事:张白;林湜;许秀珠
20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