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独立董事意见2015-09-01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冠
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受让朗毅有限公
司持有的江苏大通 21.456%股权的议案》、《关于向太阳宫地产提供 5.6 亿元借
款的议案》等各项议案,依据本人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
如下: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
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交易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交易切实可行,
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3、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的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是积极、稳健的,很好
地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此项交易是公
平的、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独立董事:张白;林湜;许秀珠
20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