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15-09-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冠城
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大通”或“公司”)2014年度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冠城大通拟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88号文)核准,冠城大通于2014年7月
18日公开发行了1,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8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6,148.4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7月24日存入公司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立信
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14)D-0006号《验
资报告》审验。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投入位于南京的冠城大通蓝郡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
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盛”)。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入进度逐步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南京万盛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户。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与中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中国银
行福州市鼓楼支行、工商银行福州闽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已与中信证券、南京万盛及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交通银行南京中央门
支行、浦发银行南京大厂支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
二、历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4年9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亿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含)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对此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15年9月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亿元资金全部
归还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对此进行了公告。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安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
(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3、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中信证券对冠城大通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
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
任 波 丁勇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